关于2016年度丹阳市创业就业培训
工作相关事项的说明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培训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增强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创业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功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创业型城市建设要求,现就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相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创业培训
(一)申报程序
1、开班申报。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本年度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附件1)、《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及《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附件3)(包含电子表)报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2、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后,反馈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持批准后的《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方能开设培训班。
(二)培训管理
1、创业培训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培训对象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技、职校)的,每班人数可放宽至100人以内。在开班第一堂课向学员宣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2、创业培训班课时必须保证84课时。培训期间随时进行抽查,并记录参培人数及相关的教学内容与上报的开班审批表是否相符。
3、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向合格学员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三)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实行免费培训,不向参培者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用于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日常开支;
2、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30%给予培训补贴;
3、对组织参加创业实训,并考核合格的,按核定标准的20%增加培训补贴;
4、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为参训者提供后续创业扶持服务,1年内帮助参训者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再按核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根据培训当期合格学员人数,从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材料要求中1-9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其中:
1、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需另附材料10;
2、对组织参加创业实训,并考核合格的,需另附材料11;
3、对培训机构培训后为参训者提供后续创业扶持服务,1年内帮助参训者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需另附材料12、13。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核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对本季度上报的材料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向培训机构反馈情况并退回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五)材料要求
1、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附件1);
2、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须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附件2);
3、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培训时间准确到小时)(附件3);
4、创业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5、学员点到簿(附件5);
6、创业就业培训巡查记录表(附件6);
7、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9、创业就业培训满意率调查问卷(附件7);
10、《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创业实训花名册(附件8);
1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3、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表(带动就业人员的信息要详细)(附件9)。
二、就业前技能培训
(一)申报程序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认定的培训项目或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招生,合理确定培训的专业(工种)所属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包含电子表)报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根据专业(工种)对其培训方案进行重点审核,待领导批准后,方能开设培训班。
(二)培训管理
1、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内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实行培训实名制,并将培训人员纳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2、培训班每班人数不超过100人,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3、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和难易程度确定培训课时,并不得少于80课时。培训期间随时进行抽查,并记录参培人数及相关的教学内容与上报的开班审批表是否相符。
4、培训结束时,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联系,为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学员提供职业能力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各类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不同工种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其中: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7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及以上国家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
2、对本市户籍且缴纳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自费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的培训补贴。
3、对本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前技能培训,从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材料要求中1-9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其中:
1、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各类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另附材料10、11;
2、对本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期间,申请生活费补助的,需另附材料13-15。
对自费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失业职工,经系统查询确已缴纳过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交材料要求中1-9、11-12、15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实行按季核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对本季度上报的材料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向培训机构或个人反馈情况并退回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五)材料要求
1、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
2、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须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3、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培训时间准确到小时);
4、创业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5、学员点到簿;
6、创业就业培训巡查记录表;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创业就业培训满意率调查问卷;
10、《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培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初(高)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5、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助个人银行卡卡号。
三、岗前培训
(一)申报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所属的培训机构可组织新录用6个月内的员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各培训机构要合理确定培训的专业(工种)所属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包含电子表)报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根据专业(工种)对其培训方案进行重点审核,待领导批准后,方能开设培训班。
(二)培训管理
1、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内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实行培训实名制,并将培训人员纳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2、培训班每班人数不超过100人,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3、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和难易程度确定培训课时,并不得少于80课时。培训期间随时进行抽查,并记录参培人数及相关的教学内容与上报的开班审批表是否相符。
4、培训结束时,各培训机构要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联系,为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学员提供职业能力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按核定标准的30%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70%给予培训补贴。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从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材料要求中1-11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培训补贴。
岗前培训补贴实行按季核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对本季度上报的材料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向培训机构反馈情况并退回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五)材料要求
1、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
2、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须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3、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培训时间准确到小时);
4、创业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5、学员点到簿;
6、创业就业培训巡查记录表;
7、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9、创业就业培训满意率调查问卷;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一)申报程序
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可在认定的培训项目或专业(工种)范围内申请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各企业要合理确定培训的专业(工种)所属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符合开班条件相关证明、《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包含电子表)报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根据专业(工种)对其培训方案进行重点审核,待领导批准后,方能开设培训班。
(二)培训管理
1、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内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实行培训实名制,并将培训人员纳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2、培训班每班人数不超过100人,课时不少于80课时。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3、培训期间随时进行抽查,并记录参培人数及相关的教学内容与上报的开班审批表是否相符。
4、培训结束时,企业要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联系,为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学员提供职业能力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初次取得初级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20%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30%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核定标准的40%给予培训补贴。
(四)补贴申请及核拨程序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对企业组织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从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材料要求中1-13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行按季核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对本季度上报的材料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向企业反馈情况并退回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五)材料要求
1、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就业培训开班审批表;
4、创业就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须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5、创业就业培训计划书(培训时间准确到小时);
6、创业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7、学员点到簿;
8、创业就业培训巡查记录表;
9、身份证复印件;
10、《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11、创业就业培训满意率调查问卷;
12、劳动合同复印件;
1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要求其整改,不给予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1、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
2、培训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不满意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丹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5日